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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行政服务中心简介辉县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2003年3月4日挂牌,4月1日正式对外办公。办公地址位于药药都路与城北街交汇处,李时珍像西北侧,办公面积约800平方米。 “中心”设有财政局、房管局、交通局、公路局、环保局、林业局、物价局、计生委、纪委、农业局、农机局、畜牧局、文化局、文物局、建设局、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民政局、卫生局、城关局、教育局、公安局、劳动局、国土局、水利局、矿产局,27个职能部门设置的33个办事窗口,窗口工作人员49名,可以办理347项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 “中心”的服务宗旨是:便民、高效、廉洁、规范。 “中心”的承诺是:进一个门办好、缴规定费办成、按承诺日办结。 “中心”实行“八公开”服务、“六制”办理和“六件”管理的运作模式。“八公开”服务,就是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八公开”。“六制”办理,就是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重大事项的联合办理制、上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和各类事项的扎口收费制。“六件”管理,就是对即办件、退回件、承诺件、联办件、补办件和上报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服务好群众。 “中心”设有监督电话:6264895,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一、组织机构“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正科级行政单位,内设办公室、业务科、督查科。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中心”设立服务窗口。 二、工作职责(一)负责对进入“中心”许可事项的确定、调整,对有关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查; (二)负责制定“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四)受理对“中心”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 三、管理权限(一)人事管理权 1、进“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由各所在部门推荐,经“中心”考核后择优确定。 (二)业务管理权 1、依据上级政策法规和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负责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领的各类证照;审批、核发或转报各类批准文件,受理有关投资政策、证照咨询。 (三)联办协调权 1、在审批重大事项时,“中心”有权召开主持联审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问题。有关单位领导应按“中心”要求参加会议。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收费管理权 “中心”设立收费窗口,统一负责各窗口单位的收费管理。各窗口单位办理许可事项只按收费标准开据缴费通知单到收费窗口交费。 (五)经济奖惩权 窗口工作人员在享受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由“中心”依据考核情况进行补助和奖励,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中心”根据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确定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根据等次发放不同额度的资金。 辉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辉县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包括核准、审核、备案)(下同)暂行办法。
一、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一)一般事项是指程序简便,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 (二)一般事项的办理 一般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补办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一)特殊事项的范围 特殊事项是指涉及1-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 (二)特殊事项的办理 特殊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收件人应出具“中心”认定的《辉县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办的事项,办结承诺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承诺事项按“承诺件管理办法”向“中心”和主管部门报告; 4、主管部门领导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服务窗口; 5、服务对象在时限期满时,凭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中心”投诉。 三、重大事项的联合办理制(详见《辉县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 四、上报事项的联合办理制(一)上报事项的范围 上报事项指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上报事项的办理 上报事项采取负责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应出具《辉县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中心”督查科。 五、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一)控制事项的范围 控制事项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省和新乡市有关政策,不符合辉县市总体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 (二)控制事项的办理 控制事项采取明确答复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天认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人员或部门共同审议,作出 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投诉。 窗口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办理各类申请事项。窗口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门人员办理“中心”转交的各类申请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各类事项的扎口收费制(一)扎口收费范围 扎口收费指进入“中心”的各类审批事项收费实行一个窗口、统一收缴。 (二)扎口收费的办理 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窗口根据审批事项收费规定标准,出具缴费通知单,加盖“辉县市 ×××行政审批专用章”,服务对象凭缴费通知单到“中心”收费窗口缴费,收费窗口出具“辉县市非税收入缴款书”; 2、服务对象凭收费窗口出具的“辉县市非税收入缴款书”到服务窗口,服务窗口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办理有关审批事项。
辉县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办操作程序,规范联审制度,特制定辉县市 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 一、重大事项联审范围重大事项指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所有基建项目、投资人民币500万以上技改项目和其它须由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重大事项审批责任单位联办件审批实行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制,即从项目的主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责任单位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跟踪负责。责任单位由“中心”根据服务项目情况确定。 三、重大事项联合办理程序1、各窗口受理的事项认定属于联办范围的,应填写《辉县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联报“中心”督查科,一联交服务对象,同时应立即通知各责任单位窗口; 2、责任单位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需召开陪审会议的,由“中心”通知有关单位组织联审,按承诺时限办结; 3、有2个或2个以上审批环节的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审批责任单位和有关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尽快准备好各种文件、图表等资料,实行跟踪服务。服务对象再次申报后,按上述1、2两条规定办理。 四、联审会议(一)联审会议由市长、主管副市长、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主持或委托“中心”主任主持。 (二)联审会议由责任单位提出,经与“中心”商定后,由“中心”通知相关单位。 (三)联审会要求: 1、责任单位要告知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中心”督查科。“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并将审资料送达相关单位窗口; 2、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通知后,应派本单位主管审批的领导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要求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审单位应在陪审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的空白表格等资料; 3、联审会统一由“中心”组织安排,需现场踏勘的,由“中心”和牵头责任单位组织集体踏勘; 4、联审会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中心”主任签发。联审会审查通过的事项,有关窗口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 (四)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各窗口一般应在2天内完成,并报“中心”督查科和责任单位。各窗口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后,视同联审会议的决定,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五)联审会涉及到的未进“中心”的单位,也应按此办法执行。
辉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一)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二)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各窗口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到“中心”即办件数据库。 二、退回件的认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的;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辉县市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二)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3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向服务对象出据《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书到“中心”督查科申请复核,由督查科汇同有关单位予以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一)补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各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完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二)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并出据《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一)承诺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涉及1-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服务窗口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均属承诺件 (二)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收件后,须出据《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并应及时输入到承诺件数据库。《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 2、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投诉。 五、联办件的管理(一)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基建项目或技改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以3个以上主管单位审批。 (二)联办件的管理 1、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填写《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督查科,第三联交服务对象,并应及时输入到承诺件数据库; 2、责任窗口单位应立即通知各有关窗口单位,并报“中心”督查科,责任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为联审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3、“中心”应与联办件的责任单位联系,主持召开联审会,协调各有关单位联合办理并作出相应承诺; 4、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上报件的管理(一)上报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于转报、上报的审批事项,均为上报件。 (二)上报件的管理 1、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上报件后,应出据《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上报件通知书》,并应及时输入到承诺件数据库; 2、窗口单位应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时限,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应及时通知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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